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
112年2月9日訂定
壹、依據
新北市政府100年4月18日北府研服字第1000340819號函及民政局112年2月4日電
子郵件辦理。
貳、目的
為展現親民、便民、愛民之服務效能,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,主動
發掘問題, 並為其解決問題,以結合民眾向心力,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特訂
定本計畫。
參、實施方式
一、會見時間:
每月第2週之週三下午2時至4時,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次日。
二、會見地點:本所協談室或其他適當辦公場所。
三、受理方式:
填寫「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」(附件1),於申請會見日期前10個工作天前,
以郵寄(含電子郵件)、傳真或親送方式送達本所。
四、受理登記:
受理預約登記時,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、身分證
統一編號及述明具體事實;申請人所提問題非屬本所業務範圍時,告知權責
機關名稱。
五、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、低收入戶及原住民等族群,得保留若干名額予以預約
登記。
六、約見通知:
於約見3個工作天前,通知申請人約見時間、場所、相關承辦人及聯絡電話。
七、約見準備:
列入主任與民有約之會見案,相關業務承辦人應於收到申請書3個工作天內,
確實查明案情始末及事實,簽註具體處理意見,交研考承辦人彙送主任於會
見時參考。
八、約見後案件處理:
會見後,各相關業務承辦人應依裁示事項儘速妥適處理,並於會議結束7個工
作天內,將具體處理情形交由研考承辦人彙整後函覆申請人。因案情複雜無
法依限函覆時,應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。
九、受理案件後,由研考承辦人彙整紀錄表(附件2)予以登錄、記錄、列管、追
蹤等事項,並於結案後解除列管。
十、其它事項:
(一)凡民眾對本所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,皆可申請主任與民有約。惟
陳情案件遇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,不予受理:
1.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。
2.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,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。
3.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,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處理者。
4.非本所權責案件。
5.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陳情
者。
6.本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者。
7.無具體內容,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,或電子郵件網址屬偽
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8.陳情案未經由本所權責單位處理並函覆者。
9.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。
(二)案件之內容應與申請人本身有切身關係,代理他人申請者,不予約見;
約見時間2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,則取消
本次約見,申請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。
(三)每月安排會見之件數以2案為原則,每案會見時間以1小時為限且人數不
得逾5人,本所將視案件多寡,依序排定會見日期,惟遇時效緊迫或其他
特殊情形案件,得經本所核准酌予調整。
(四)主任與民有約時間,若遇其它公務,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
,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相關人員更改日期;相關作業,由本
所研考承辦人負責,並由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陪同會見。
肆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,得依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隨時補充修正之。
申請書下載: